卫监督函〔2009〕34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8〕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在继续生产前,未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处罚。
此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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