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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文某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单独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案
时间:2022-08-05     阅读:

文某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单独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案


2021年121,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人员,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工作人员文某未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单独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经查,当事人文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文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该门诊部另案查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且现场无美容主诊医师指导。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及监督意见书,并对文某进行询问,现场调取了文某身份证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预检分诊记录本》及马某、秦某《某整形咨询单》、《门诊病历》复印件。

文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眉下提升术、提眉+外切眼袋等医疗美容项目。2021126日某卫生健康委决定对文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202127日,通过卫生执法人员的合议,认定文某对2名患者单独实施美容外科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文某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未提出复议或诉讼申请。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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