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医疗广告审查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99号益民大厦三楼A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A04号窗口 |
负责人 |
姓名:史勇涛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承办人 |
姓名:李晓倩、段晓慧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0991-3690377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依据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办理形式 |
1、窗口办理 接收部门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99号益民大厦三楼A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A04号窗口 2、网上办理 “新疆卫生监督”网(网址:https://www.xjwsjd.com/)→“网上受理”→“新疆卫生行政审批备案网上管理系统” 3、信函办理 接收部门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99号益民大厦三楼A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A04号窗口 邮政编码:830000 |
审批对象 |
自治区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诊所和具有《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诊所)。 |
审批条件 |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全区范围内合法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并通过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校验;3、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4、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所提供申请资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并按照目录顺序排列,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盖骑缝章)。 1、承诺书1份(附件1);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书1份(附件2)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3、《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3); 4、《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根据发布媒介不同,影视、广播、纸类媒体(包括: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网络及其他样稿各提供一式6份的广告样件,涉及音视频材料还需各提供光盘2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并符合相关校验规定;《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6、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请医学影像诊疗科目医疗广告的(除B超、心电图专业以外),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并符合相关校验规定。 ②申请涉及医疗美容科的医疗广告,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证明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证明。 |
填表注意事项 |
1、网上办理所需资料电子文档(JPG、PDF格式)及音、视频文档(mp3、mp4、MPEG,VOD,DVD格式)均可; 2、《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应按发布媒体类别分别填写(影视;广播;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网络;其他),提交的材料应为一个媒体类别一张申请表(其中报纸、期刊、印刷品统一归类为纸质媒体类别);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根据发布媒体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供样张。其中电视广告应当包含文稿和分镜头脚本,文稿和分镜头脚本必须一致;广播广告应当包含文稿和声音资料,且文稿与声音资料必须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有作品完整样稿; 4、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能填写为“有限公司”; 5、校验有效期为医疗机构最后一次校验日期至下一次校验日期; 6、地址、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 7、影视、广播类别广告必须填写播放时间;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打印。 |
办事程序 |
1、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单位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s://www.xjwsjd.com);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许可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出具接收凭证。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如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不予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审批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
办事时限 |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自定期限□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 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3、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991-8560891 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室:0991-8560286 |
申报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附件2:法人委托代理书(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办理的应填写此书)。
附件3:《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2份)。
附件4:《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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