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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时间:2016-08-03     阅读: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受理事项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负责人

姓名:李栗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承办人

姓名:李栗    米合古丽·阿不都热依木      李晓倩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街道立井东社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3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A3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全天  103000183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依据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所提交资料需用A4纸打印和装订为A4纸大小,每项申报材料主页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内容和序号顺序完全相同的电子版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一式2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份;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1份;

 办事条件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办事程序

    一、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单位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s://www.xjwsjd.com);

    二、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接收凭证;

    三、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批复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批复的原因;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领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批复》。

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15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相关机关的名称:

收 费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办事纪律

一、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一、承办科室领导监督;二、局领导监督;三、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处。

外部监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二、人民法院监督;三、

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一、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处:0991-8565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0991-8560140

附件:申报示范文本

附件1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附件及指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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