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受理事项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
负责人 |
姓名:李栗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承办人 |
姓名:李栗 米合古丽·阿不都热依木 李晓倩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街道立井东社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3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A3号)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全天 10:30:00至18:3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依据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所提交资料需用A4纸打印和装订为A4纸大小,每项申报材料主页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内容和序号顺序完全相同的电子版材料。
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变更诊疗项目的,提交以下材料
(五)变更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3)、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4);
三、申请变更诊疗场所、地点的,提交以下材料 (四)变更场所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3)、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4); (五)变更诊疗场所、地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附变更诊疗场所、地点的在用放射诊疗设备本年度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诊疗设备的,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二)注销设备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3.变更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3)。
变更的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有项目审批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再办理变更手续。 |
办事条件 |
申请许可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办事程序 |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s://www.xjwsjd.com); 二、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接收凭证; 三、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或现场监督审核,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变更许可的原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变更后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
办事时限 |
法定期限√10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办事纪律 |
一、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一、承办科室领导监督;二、局领导监督;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处。 外部监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二、人民法院监督; 三、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一、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处:0991-8565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0991-8560140 |
附件:申报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设备和场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3.变更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4.变更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新ICP备 07001923号
举报投诉电话:0991-3690980 许可查询电话:0991-8555079
网站标识码:6500000054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融创街127号 邮编:830011
总访问量: 000175792
手机网站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