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和补发许可批件核准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
负责人 |
姓名:李栗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承办人 |
姓名:沙拉木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依据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许可批件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所提供资料需用A4纸打印和装订,每页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内容和序号顺序完全相同的电子文档(doc、jpg、PDF、Tiff格式扫描件均可)。 一、卫生许可批件延续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申请表;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四)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产品材料及配方; (2)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3)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4)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5)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3)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产品进口报关单。 (五)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采样单及承诺书同新办程序)。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二、卫生许可批件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说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相应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3、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产品材料及配方; (2)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3)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4)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5)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3)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产品进口报关单。 (四)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4、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三、卫生许可批件注销 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文件。 四、卫生许可批件补发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补发申请。 |
办事条件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 |
办事程序 |
1、卫生许可企业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指南》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ww.xjwsjd.gov.cn);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卫生许可延续、变更、补发申请;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后出具材料接受凭证;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由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办事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 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企业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 3、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国家卫健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991-85608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室:0991-8560140 |
附件:申报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附件1、法人委托代理书(如法定代表人委托别人办理相关事宜时填写此代理书);
附件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许可延续申请表;
附件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许可变更申请表;
附件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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