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报指南
受理事项
权限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的变更
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负责人
姓名:李栗 联系电话: 0991-8555079
承办人
姓名:花敬枚 联系电话: 0991-8555079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8:30;
(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每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依据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下列资料(所提交资料需用A4纸打印和装订为A4纸大小)。
1、《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授权文件复印件;
4、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办事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办事程序
1、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的单位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ww.xjwsjd.gov.cn);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变更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转专业科室进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意见;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变更后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
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
有□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收 费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办事纪律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 3、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1、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991-85608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室:0991-8560140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请表
指南及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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