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事项 |
权限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颁发 |
受理 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三楼A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A04号窗口 |
负责人 |
姓名:史勇涛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承办人 |
姓名:李晓倩 联系电话:0991-8555079、 0991-3658933 |
办事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依据 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一、申请生产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所提供资料需用A4纸打印和装订为A4纸大小,每页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内容和序号顺序完全相同的电子文档(doc、jpg、PDF、Tiff格式均可)。 (一)承诺书、法人委托代理书(签字);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六)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②标准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注:生产企业没有备案产品企业标准的,可提供国家标准) (七)产品材料及配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1、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①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②类型及规格; ③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④使用年限。 2、蓄水容器。 ①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②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③使用方法; ④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⑤材料的使用年限。 3、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①功能; ②水流程图;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④适用水质范围; ⑤技术参数。 4、防护材料。 ①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 ②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③有效存放时间; ④适用范围; ⑤使用年限。 5、水处理材料。 ①功能; ②配方所有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③适用范围; ④有效期。 6、化学处理剂。 ①功能; ②配方所有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③适用范围; ④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⑤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7、水质处理器。 ①功能; ②水处理工艺;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④适用水质范围; ⑤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⑥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⑦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8、饮用水消毒设备。 ①功能; ②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③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④适用水质范围。 (八)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九)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1、产品名称。 2、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3、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4、产品执行标准号。 5、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6、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7、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注: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表明。 (十)产品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1、产品名称。 2、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3、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4、产品执行标准号。 5、产品功能。 6、适用范围。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根据产品特点,还应标明以下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系列产品要说明各型号的差异。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还需标明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还需标明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需标明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 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注明固化方法及时间)。 管材管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 (十一)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文件,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十二)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应当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 (十三)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十四)提供产品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份或 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内容应简明扼要,表达准确; (十五)产品检验报告;(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样品检验申请单、样品受理通知单) (十六))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原件)和被委托方的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核原件);
以下为现场审核通过后的补充许可材料: (十七)近一年内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十八)专家技术审查结论(需要时应提供该材料并附审定专家名单); 二、申请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所提供资料需用A4纸打印,每页需加盖公章,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内容和序号顺序完全相同的电子文档(doc、jpg、PDF、Tiff格式均可)。 1、委托申报时应提供法人委托代理书(签章); 2、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 4、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⑵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⑶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确认:①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②境外的政府机构;③境外驻华使(领)馆;④我国驻外使(领)馆。 ⑷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⑸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 5、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6、《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7、产品材料及配方; 8、产品质量标准; 9、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10、产品标签(铭牌); 11、产品说明书样稿; 12、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3、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
办事 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国产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生产企业,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办事 程序 |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指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s://www.xjwsjd.com);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许可申请;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后出具材料接受凭证;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再次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卫生许可批件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原因;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办事 时限 |
法定期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2、行政审查和批准在14工作日内完成。(听证、鉴定、检验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 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
结果 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企业 |
办事纪律 |
一、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办事纪律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
监督电话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0991-8560140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处 联系电话:0991-2956540 |
附件:申报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1、法人委托代理书(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事宜时需填写此书);
2、承诺书(许可申请单位应填写此书);
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
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输配水设备、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水处理材料生产企业均需填写此申请表);
6、《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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