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卫生行政审批效能,完善便民、利民的管理举措,营造和谐的行政审批环境,实现“依法许可,群众满意”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涉及卫生许可工作的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 卫生许可到期提醒制是指申请人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证后,各相关专业监督科室实行证件跟踪,在证件到期前特别提示,以避免管理相对人由于疏忽,持无效证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健全卫生许可信息的登记。许可受理审核科应对许可受理申报资料分门别类,建立电子登记薄,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申请许可项目、联系电话(固定或手机)、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书面提醒。出证过程中,许可受理审核科应在许可证件上载明证件换发或校验(复核)的到期时限。
第六条 公示提醒。许可受理审核科应对所有审批许可信息(按照卫生许可信息登记的内容),每月在新疆卫生监督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许可证件发放后,各专业监督科室根据网站公告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或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上的信息,在证件到期前3个月,通过信函、电话、短信、网站公示等方式提醒许可管理相对人按期申请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提醒内容至少应包括管理相对人名称、许可到期限的时间、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查询网址及联系方式等。各专业监督科室应当对已予以提醒的事项进行记录。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经提醒后,许可证到期仍未按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各专业监督科室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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