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3-02-21     阅读:

卫妇社发〔20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与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以及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

  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促进技术的规范、有序应用,对于改善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各地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开展技术准入,促进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应用。但是,也有部分地区监管不力,某些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活动,一些未取得辅助生殖技术准入资质的机构及个人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非法组织供精、供卵、促排卵药物网上随意销售问题较为严重,法规明令禁止的代孕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等军队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一批性质恶劣、社会反响较大的重大案件。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处室,安排专人负责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为成员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负责领导和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辅助生殖技术主管处室。推动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等军队有关单位要不断健全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体系,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队伍建设,配备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

  三、加强宣传与社会监督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和准入技术,及时进行更新,引导群众科学就医。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主动曝光违法违规机构和违法行为,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布监督举报方式,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育龄妇女及其家庭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和违法违规辅助生殖行为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向医务人员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的自觉性。

  四、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等军队有关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打建并举,边整边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学伦理原则,加强辅助生殖技术准入和监督管理,建立审批备案制度,落实定期校验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设立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指导辅助生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执业,规范服务。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和官兵的生殖健康权益。

附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

卫 生 部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3130

附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辅助生殖技术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健康权益,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建立健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一)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非法开展采供精、采供卵、销售促排卵药物等的机构和个人。

(四)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认真落实现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在专项整治期间,建议暂缓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对已审批的辅助生殖机构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资质。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将辅助生殖机构及准入技术报卫生部备案。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

2.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3.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

4.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5.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6.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8.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

9.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与健康教育。通过卫生部门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准入技术。向育龄妇女及其家庭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技术的严重危害。组织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暗访、曝光重大案件,向社会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设立举报热线010-82647810和电子邮箱(art@chinawch.org.cn),受理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鼓励群众和医务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案件线索。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1-2月)。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启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承担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启动本地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准入技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3-10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等军队有关单位按要求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全面清理现有审批情况。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促排卵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群众举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定期校验制度,落实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设立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将及时汇总、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部分省(区、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估,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同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修订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11-12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等军队有关单位于2013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分别报至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跟踪各地整改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梳理形成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及时上报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等军队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动员军地卫生部门力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要指定牵头处室,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协调联动,严格执法。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军地合作,协同开展行动。要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专家队伍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辅助生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健康知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做到有行动、有声势、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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