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巴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出首例罚单
来源:新疆卫生监督所
发表时间:2022-06-29
近日,巴州卫监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州直所辖某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生李某、金某某、盛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分别为患者进行麻醉诊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给予李某、金某某、盛某某三人警告,每人分别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施行以来在巴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的首次适用。首例罚单的顺利开出,为今后的工作积累宝贵经验,我局也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打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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