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和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6】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监督机制,规范医疗机构行医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促进与管理相对人信息沟通,依据《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管理相对人例会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于2016年11月21日下午召开了自治区卫计委、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发证医疗机构负责人例会。
来自乌鲁木齐辖区、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和克拉玛依市的45家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发证医疗机构,共75名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医务科负责人参加了例会。自治区卫计委综合监督处李沪华副处长解读了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卫监督法〔2016〕14号)。自治区卫计委医政医管处刘向副处长和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医政处熊成副处长就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和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代表公立医疗机构、新疆佳音医院代表民营医疗机构分别进行了宣读和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45家医疗机构现场签订并提交了《医疗机构执业承诺书》。
会上,还通报了2016年度医疗卫生专业、传染病防治专业和放射卫生专业重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并宣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最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纪检书记、副所长郝小易同志作了总结,要求各机构认真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文件指示精神,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