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沐浴场所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来源:新疆卫生监督所 发表时间:2022-04-18

某沐浴场所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1日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市民电话投诉,反映4名消费者在某沐浴场所洗浴休闲后,出现身体不适,几天后其中一人进入某医院ICU抢救,确诊为嗜肺军团菌感染。执法人员在2022年2月12日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联系对该沐浴场所男女浴室及不同区域公共浴池水进行取样共17份并做嗜肺军团菌培养及检测。

    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沐浴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沐浴场所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沐浴场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仅对沐浴用水的6个理化项目进行了检测。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年2月28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17份水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嗜肺军团菌为阴性。

虽然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沐浴场所的嗜肺军团菌为阴性。但该沐浴场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对沐浴用水及公共浴池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不全,标准使用错误。《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要求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但该经营者未对军团菌及其他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22年3月23日对该沐浴场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由于本案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更应注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虽然该场所经营者做了水质检测,但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都存在问题,所以本案值得深入探讨。

一、违法事实认定。该场所主要由公共浴池及淋浴组成,但其经营者出示的水质检测报告使用标准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GB5749-2006),标准不适用于公共浴池及沐浴用水水质检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本案中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无异议。

二、对违法行为的取证与认定。本案由投诉举报受理,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沐浴场所的沐浴用水进行了采样。同时,对该公共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过水质检测其嗜肺军团菌最终未检出,但该经营者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问题,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整改。针对该公共场所调查也及时给投诉举报者进行了回复。

【思考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新兴休闲娱乐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其中温泉疗养、水疗等休闲场所备受大众欢迎,但新兴事物带给大家欢乐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标准规范的使用。本案中水质检测的标准的使用需准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适用于人群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在沐浴场所中适用于源水的水质检测,不适用于公共浴池及沐浴用水的水质检测。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对比《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和《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325-2010),两个标准都提出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但公共浴池的水质检测使用《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325-2010)时检测项目更加完善,也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证据及时与保全。本案中举报人在该沐浴场所洗浴几天后,出现身体不适,其中一人进入某医院ICU抢救,最终确诊为嗜肺军团菌感染。嗜肺军团菌多是隐藏在空调制冷装置中、温水里或潮热的地方,致病菌随冷风吹出或形成气溶胶浮游在空气中。当人群吸入含有军团菌的气溶胶或者尘土时就有感染嗜肺军团菌的风险。嗜肺军团菌的对含氯消毒液敏感,浓度为250m g/ L、500 mg/ L 含氯消毒液对嗜肺军团菌作用 1min杀灭率为100% ;浓度为50mg/ L、100 mg/ L 84含氯消毒液分别对嗜肺军团菌作用10分钟、5分钟,杀灭率均为100%。如果在执法人员取样前十分钟对该沐浴场所的水进行了消毒,军团菌就能被杀灭。所以即使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的第一时间对该沐浴场所的水进行了取样做细菌培养,也不一定是该投诉举报人洗浴当天的水质结果。就本案而言证据已过时效,很难保全真正有效的证据。

三、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有7大类28项。新兴的公共场所种类越来越多,我们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无法贸然为这些新兴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造成一些监管盲区。同时,这些新的公共场所也无相应的卫生标准,容易造成经营者自我管理混乱,给大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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